113年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之第二次軟式網球排名賽暨
2024年韓國東亞日報盃軟式網球錦標賽及中國盃軟式網球公開賽國家代表隊選拔賽
競賽規程
一、宗旨:
(一)培育具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青少年優秀選手及增進國內軟式網球實力,並選拔2024年韓國東亞日報盃軟式網球錦標賽及中國盃軟式網球公開賽國家代表隊,為2024年世界錦標賽、2024世界青少年錦標賽作準備。
(二)以賽代訓,增加選手比賽經驗;讓選手保持最佳備戰狀態,爭取佳績。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
四、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總會軟式網球委員會
五、承辦單位: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
六、比賽項目、時間、地點:
競賽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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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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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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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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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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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2男、女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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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雙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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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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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橋頭竹林
網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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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先進行雙打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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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5男、女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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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雙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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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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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8男、女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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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雙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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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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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1男、女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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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雙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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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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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加資格:入選本會113年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下稱潛培計畫)選手。
八、比賽制度:分組兩階段單淘汰制。
九、比賽方式:單打採七局制。雙打採九局制。
十、比賽用球:U12、U15、U18組採德化軟式網球,U21組採日製KENKO軟式網球。
十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最新審定之國際規則。
十二、抽籤:
(一)雙打:
1、
U21男、女組:依113年潛培計畫第一次排名成績依序排入籤表,第五名兩組抽3號及6號籤位,第七名兩組抽2號及7號籤位。
2、
U12、U15、U18男、女組:依113年潛培計畫第一次排名成績依序排入籤表,第五名兩組抽4號及9號籤位,第七名兩組抽3號及10號籤位,9-12名抽2號、5號、8號、11號籤位。
(二)單打:
1、U21男、女組:依113年潛培計畫第一次排名成績依序排入籤表,第五名兩組抽3號
及6號籤位,第七名兩組抽2號及7號籤位。
2、U12、U15、U18男、女組:依113年潛培計畫第一次排名成績依序排入籤表,第五名
兩組抽4號及9號籤位,第七名兩組抽3號及10號籤位,
9-12名抽2號、5號、8號、11號籤位。
(三)時間:113年2月28日(星期三)下午13:30。
(四)地點: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會議室(高雄市苓雅區輔仁路93號)。
(五)由協會理事長或裁判長親自主持抽籤。
(六)請各單位派代表或各組自行參加,逾時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三、比賽細則:
(一)種子:依113年潛培計畫第1次排名賽成績依序排入籤表,選手因故無法參加比賽,種子遺缺不補。
(二)集訓期間違反規定者,報請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三)參賽選手比賽服裝(上衣)樣式、顏色應整劑劃一上場比賽。
(四)所有參加比賽選手不得使用禁藥,若查驗到取消名次及資格。另如受本會、世界運動禁藥 管制規範簽署單位(含國際奧會轄下各組織、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國家奧會、國際綜合賽事主辦單位)及其他權管單位所為之禁賽處分者,於禁賽期間不得參與選拔、比賽等任何活動。
十四、獎勵:
(一)得獎選手另頒發獎狀或獎牌以資鼓勵。
(二)依113年潛培計畫第1至第3次排名賽,累計個人積分排名依序錄取U21組雙打前4名、單打前4名;U18、U15、U12組雙打前6名、單打前6名參加113年潛培計畫第4次 (年終獎金)排名賽,累計積分相同者,則依第1次排名賽成績擇優參賽。
(三)積分:
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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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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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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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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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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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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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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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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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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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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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
(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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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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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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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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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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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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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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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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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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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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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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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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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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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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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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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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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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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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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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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113年潛培計畫之2024年韓國東亞日報盃軟式網球錦標賽及中國盃軟式網球公開賽國家代表隊選拔方式與員額:
(一)2024年韓國東亞日報盃軟式網球錦標賽:
1、選手:依潛培計畫第1至2次排名賽累計個人積分之U12、U15、U18組雙打前三名、單打前二名,各組男女選手各8位參加,累計積分相同者,依第1次排名賽成績擇優參賽。
2、教練:為113年潛培計畫教練,共10名。
(二)中國盃軟式網球公開賽:
1、選手:依潛培計畫第1至2次排名賽累計個人積分之U21組雙打前二名、單打前二名,計有男女選手各6位參加,累計積分相同者,依第1次排名賽成績擇優參賽。
2、教練:為113年潛培計畫教練,共3名。
(三)以上各代表隊名單,需提經本會選訓委員會通過。
(三)代表隊出國所需相關經費由潛培計畫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四)凡入選潛培計畫所列各比賽代表隊選手,必須配合參加暑假集訓及比賽(含賽前集訓-預定1週),無具體理由或無不可抗拒因素未參加或請假超過三分之一者,喪失本計畫參加資格 (須寫放棄切結書),另報請本會紀律委員會視情節輕重議處之,最重者將停止參加本會舉辦比賽活動一年。
十六、申訴:
(一)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若裁判的判決與競賽規則的解釋或適用性被認為錯誤時,須於事實發生後30分鐘內,由各報名單位領隊或教練向裁判長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 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各報名單位領隊或教練向裁判長或審判(技術)委員提出書面申訴,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叁仟元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以審判委員會判決為終決,另經審判委員會判決申訴無理者,得沒收其保證金。
(三) 有關選手參賽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前以書面方式向競賽組提出,其他有關競賽上所發生問題,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但仍須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申訴書,補具正式手續,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十七、罰則:
(一)
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取消其個人比賽資格及所有比賽成績。
(二)
參賽選手如不服從裁判員及行為不檢,經裁判長判決得取消其參賽資格。
十八、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本會設有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電話:(07)726-6847
投訴信箱:E-mail:info@softtennis.org.tw
十九、保險:本賽事投保公共意外險,請各參與人員自行依需要投保,有關公共意外險額度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二十、運動禁藥管制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一)依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NADR)」,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於國家級運動員,皆可能接受藥檢,如拒絕檢測者,取消本次賽事所有成績。
(二)依據「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ISTUE)」,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前,應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提出「治療用途豁免(TUE)」申請,取得核可後方可使用。
1、使用「隨時禁用(賽內與賽外)物質或方法(S1~S5、M1~M3、P1)」:無論是否參賽,應儘速提出申請。尚未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2、賽內期〔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23:59)起算直到比賽與檢體採集流程結束為止〕使用「限賽內禁用物質(S6~S9、P1)」: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3、符合特殊情況時(如:緊急醫療等)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TUE 申請或申請截止日期後提出申請,詳見下方「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三)本次賽事TUE 申請截止日期為2月12日(已於本會官網113年度行事曆通案公告各賽事之治療用途豁免申請截止日期為賽事開賽前31日)。
(四)運動禁藥相關內容:
(1) 禁用清單(https://www.antidoping.org.tw/prohibited-list/)
(2) 治療用途豁免申請(https://www.antidoping.org.tw/tue/)
(3) 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https://www.antidoping.org.tw/tue/athlete/)
(4) 採樣流程(https://www.antidoping.org.tw/testing-procedure/)
(5) 其他藥管規定(https://www.antidoping.org.tw/regulations/)
二十一、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後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公佈實施。
二十二、本競賽規程經113年2月7日臺教體署競字第1130005461號函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
同。